
根据《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印发〈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〉的 通知》(司发通〔2021 〕87 号)和《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 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(试行)》, 结合本所实际,制定 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,并于 2025 年 05 月 28 日在深圳市律 师协会备案。
第一部分 计时收费标准
一、本所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。 (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对本所计时收费的服务事项进行限定)
二、本所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 60 分钟,设定 1 档, 各档单位时间的计费标准分别为:第一档 200 元至 1000 元;
三、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长以承办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 项过程中了解案情、调查取证、查阅案卷、起草诉讼文书 和法律文件、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、出庭、参与调解和谈判、商议工作方案、代办各类手续等必要时间, 以 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必要时间为准, 节假日可依约定调 整。承办律师为两人以上的可分别计算,也可合并计算。
四、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时长清单 及其必要说明,并由委托人确认。
第二部分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
五、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,可选择 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,计费标准分别为:
( 一 )代理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一审案件、仲裁案 件,不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费 3000 至 20000 元;涉及 财产关系的,可以按每件收费 3000 至 20000 元,也可以按 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或者在收取基础服务费的 基础上再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,其中基础服 务费为 3000 至 8000-元,各段计费标准为:
10 万元以下部分,收取 0%-8%;
10 万元至 50 万元部分,收取 4%-6%;
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,收取 3%-5%;
10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,收取 2%-4%;
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,收取 1%-3%;
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部分,收取 0.5%-1.5%;
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,收取 0.8%-1.2%;
5000 万元以上部分,收取 0.4%-1%。
(各分段的具体区间及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考虑因 素合理设定)
委托人提出反诉、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 诉、仲裁反请求的,反诉、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, 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。
代理特别程序、督促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案件,参照 上述收费标准。
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。
代理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、审判监督 程序、发回重审、执行程序的案件,参照一审收费标准。 已经代理一审的,可以协商优惠收取。
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。商事 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或者上浮 20%以内收费。申 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、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案件,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 上浮 20%以内收费。
(二)办理刑事诉讼案件,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:
1.刑事侦查阶段,2000-元至 6000-元/件。
2.审查起诉阶段,6000-元至 16000-元/件。
3.一审阶段,6000 元至 33000 元/件。
4.死刑复核阶段,6000-元至 33000-元/件。
5.其他刑事诉讼活动:减刑、假释、保外就医、社区 矫正、罚金刑的执行、财产没收等, 6000-元至 33000-元/ 件。
6.二审、审判监督程序、发回重审、执行程序以及向 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,参照一审收费标准。
7.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,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 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, 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 节,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(三)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,律师事务 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最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。
六、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 别如下:
( 一)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, 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费,各段计费标 准为:
100 万元以下部分,收取 3%-5%;
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,收取 2%-4%;
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,收取 1%-3%;
5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,收取 0.3%-1.5%;
1 亿元以上部分,收取 0.1%-0.5%。
(各分段的具体区间及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按照相 关考虑因素合理设定)
(二)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:
1.担任常年法律顾问,5000-元至 100000-元/年;
2.担任专项法律顾问,5000-元至 100000-元/件;
3.法律咨询服务费,1000-元至 20000-元/件;
4.法律论证服务费,5000 元至 100000-元/件;
5.法律培训服务费,2000 元至 100000-元/件;
6.律师见证服务费,1000 元至 20000 元/件;
7. 出具律师函、法律意见书、法律咨询回函, 以及开 展资信调查、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, 3000 元至 20000 元/件;
8.起草、审查、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 费,2000 至 100000-元/件;
9.代书、代办公证,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, 2000 元至 100000 元/件;
10.参与谈判、调解等事务的服务费, 2000 元至 20000 元/件;
11.行政复议、听证服务费,可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 收费标准;
12.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, 2000-元 至 20000-元/件。(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对不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分类分档罗 列价目)
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、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 的收费标准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》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 行。
七、代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 服务事项,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上 浮 50%以内收费。
第三部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
八、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 件、国家赔偿案件、群体性诉讼案件、婚姻继承案件, 以 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、赡养费、 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、劳动报酬 的案件,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九、风险代理收费可以约定固定的金额收费,也可以 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(以下简 称“标的额”)的一定比例收费。
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 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标的额不足人民币 100 万元的部分,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8%;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,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15%;标的额在人 民币 5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的部分,不得超过标的额 的 12%;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0 万元的部 分,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9%;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的部分,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%。
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说明
十、法律服务采购方依据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购法律服务项目,对律师服务费有明确限价的,可在项 目限价的 1%-50%区间内向下浮动进行报价,不受本所律师 服务费标准限制;如果没有明确限价的,按照本所律师服 务费标准进行报价。
十一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 的诉讼费、仲裁费、鉴定费、公证费、查档费、保全费、 翻译费、专家论证费、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,不属于律 师服务费,由委托人另行支付。
十二、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、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 为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,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。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,不得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 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。
十三、本标准中的 “标的分段”“标的额分段”各段 不含下限本数,含上限本数; “ 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或者具 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 ”按照《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 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(试行)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十四、本标准风险收费代理中所述的 “标的额”是指 法律服务事项中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 额,其他条款中所述的 “标的额”是指法律服务事项所涉 及的标的金额。
十五、律师服务费和本文本第十一项所列的办案费由 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。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 用。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,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 的合法票据。
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后,律师事务所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。